2009年1月21日 星期三

南投縣美術學會組織章程

南投縣美術學會組織章程

@1976.02.08籌備會
@1976.06.20成立大會,立案證書字號: 82.9.(82)投府社行字第113531號
@2005.12.24第15屆第2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
@2008.01.06第16屆第2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
@2008.12.14第17屆第1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
@2009.12.20第17屆第2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增訂邀請會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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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總則
一、 本會定名為南投縣美術學會。
二、 本會以聯繫會員情誼,砥礪藝術創作,倡導美術交流活動,宏揚優質文化為宗旨。
三、 本會以南投縣為區域,會址設於理事長住所。
第二章 會員與顧問
四、 凡設籍本縣、年滿二十歲、愛好美術、具有美術學養且品行端正,經本會會員二人介紹,並填具入會申請書,連同作品送本會審查通過者,即為本會會員。=入會申請書下載 =
五、 對本會熱心贊助之社會人士可由理事會聘請為本會顧問、本縣籍旅居縣外具藝術成就者,由會員推薦並經理事會通過後邀請入會(2009.12.20修訂)。
第三章 權利與義務
六、 凡本會會員享有下列各項權利:
(一) 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及罷免權。
(二) 提案及表決權。
(三) 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種活動。
(四) 代表本會參加國內外美術展覽及交誼活動。
七、 凡本會會員負有下列各項義務:
(一) 提供作品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展覽活動。
(二) 遵守本會章程及大會決議案。
(三) 新進會員繳納入會費新台幣3,000元。
(四) 繳納常年會費新台幣1,000元。
(五) 會員入會25年,且年滿70歲以上之資深會員,得免繳常年會費,以繳費日為基準,每年召開會員大會當日符合者,免繳常年會費,未滿者仍需繳費。
(六) 出席會員大會及各種活動。
(七) 本會對會員參與本會聯展之作品有研究、攝影、出版、宣傳及網路運用等權利,會員不得異議。
八、 本會會員有下列各款之一者,由監事會提出糾舉,經理事會之決議得予暫停會員權利:
(一) 違背本會組織章程或有損本會會譽者。
(二) 二年以上未踐履會員義務者。
九、 會員兩年以上未繳會費者,自動喪失會員資格。如欲回復會籍,依新進會員程序辦理之。
第四章 組織
十、 會員大會,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,其職權如下:
(一) 制定及修改章程。
(二) 選舉及罷免理監事。
(三) 通過年度工作計畫與經費預決算。
(四) 會務審核事項。
(五) 其他重要事項。
十一、 本會設評議委員若干人。
(一) 評議委員為無給職。
(二) 由當屆理事長推薦,經理事會決議後聘任之。
(三) 評議委員應列席理事會、監事會、理事監事聯席會議以參贊意見,但不參與表決。
(四) 評議委員不得同時擔任理事、監事。如已當選,遺缺由候補理事、候補監事依序遞補之。
(五) 評議委員之任期隨理事會之改組重新推薦、聘任之。
十二、 本會設理事十五人(含女性會員保障一人,國畫、西畫、書法、立體各類組保障一人)、監事五人,均無給職,分別組織理事會及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之任期二年,連選得連任。
十三、 理事會互選常務理事五人,由全體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,對外代表本會并綜理日常會務。理事長任期二年,連選得連任一次。
十四、 理事會為本會常設執行機構,其職權如下:
(一)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。
(二) 召開會員大會。
(三) 編擬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決算。
(四) 籌劃舉辦各種美術活動。
(五) 審查申請入會會員資格。
十五、 理事會設正、副總幹事各一人,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會務,由理事長就會員中遴選,並提請理事會聘任之,另設財務、展覽、資訊三組。各組負責人由總幹事就會員中遴選,均無給職,提請理事會聘任。其辦事細則另訂之。
十六、 本會設監事會,互選常務監事一人,處理日常事務,其職權如下:
(一) 稽核年度預決算。
(二) 審核財務收支報告。
(三) 監查理事會對會員決議及會務執行情形。
十七、 本會評議委員、理事、監事或會務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解任之。
(一) 自動提請辭職,經理事會、監事會審議通過者。
(二) 有損害本會名譽及團體權益經大會公認者。
(三) 違犯國家法令經法院判決確定者。
第五章 會議
十八、 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大會及臨時大會兩種,由理事會召集之,定期大會每年召開一次,臨時大會由理事會認為必要或會員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時召集之。
十九、 理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。
第六章 經費
二十、 本會經費來源:
(一) 會員入會費及會員常年會費。
(二) 個人及機關團體贊助。
(三) 其他。
二十一、 本會會計年度自元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二十二、 本會如有解散情事,解散後,賸餘財產歸屬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。
第七章 附則
二十三、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呈報主管機關備案後施行之,修正時亦同。
南投縣美術學會辦事細則

@2005.12.24第15屆第2次會員大會通過
@2008.12.14第17屆第1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
第一章 總則
一、 本細則依本會組織章程第四章第十三條之規定,並經本會第十五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案訂定之。
二、 本辦事細則除法令另有規定外,悉依本細則辦理。
第二章 權責與職掌
三、 理事長除依本會組織章程第四章第十一條規定之職權外,凡本會對外行文均以理事長署名行之。
四、 本會設總幹事、副總幹事各一人,由理事長就會員中遴選,提請理事會同意聘任之。承理事長之意處理、督導所屬各組推展會務,任期與理事同。(依本會組織章程第四章第十三條之規定)
五、 本會設財務組、展覽組等二組,各設組長一人。各組組長由總幹事就會員中遴選,均為無給職,提請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,任期與理事同。
六、 本會另設南投區(南投、名間、中寮)、草屯區(草屯鎮)、埔里區(埔里、仁愛、國姓)、竹山區(竹山、鹿谷、集集)、水里區(魚池、水里、信義)及縣外區等分區服務處,各分區設組長一人,均為義務職,由總幹事就會員中遴選,提請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,任期與理事同。
七、 工作幹部職掌如下:
(一) 總幹事:
1. 聘書、請柬、講義、紅布條、海報、會員名冊、大會手冊之編印製發。
2. 各種會議之紀錄、整理、文書與檔案之管理事項。
3. 發布新聞。
4. 協助本會各項出版品之籌劃、編輯等工作。
(二) 副總幹事:協助總幹事處理本會會務。
(三) 財務組:
1. 管理本會之一切財產(應製作財產清冊)。
2. 掌理會計(含支票、郵政劃撥、定期存款、活期存款)及收支事項(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贊助費、各項活動補助款等之收支及催繳)等工作。
3. 每年收支預算、決算之編列與製表。
4. 憑證之審核、整理及流動金之管理收支等事項。
(四) 展覽組:
1. 負責本會各項展覽之收退件、搬運、場地佈置及善後處理。
2. 負責各項會議場地之布置、簽到、茶水、餐會、贈品之準備。
3. 各項活動及展覽之照相工作。
(五) 資訊組:負責本會網站建制、管理、訊息更新等工作。
(六) 各分區組長:協助會務推展、轄區內會員之連繫、服務、代收會費、報名、督促收退件等工作。
八、 本會一切款項以南投縣美術學會之名義,儲存於經由理監事會指定之合法金融機關。提領款項由理事長、總幹事、財務組長等三人,同意蓋妥原留印鑑始可領取。
九、 本會如動支新台幣伍萬元以上之款項,需提出活動實施計劃及經費概算,經由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實施或追認之。
十、 財務組長得保存新台幣壹萬元以內之週轉金,超過部份應辦理儲存。
十一、 本會一切款項均不得私人挪用,否則依法辦理。
十二、 本會每月支給總幹事新台幣陸仟元,做為處理本會經常事務之辦公費及工作津貼。
十三、 本會每年辦理會員聯展、各項展覽或活動時得在各分區設收退件處,視收、退件多寡酌給工作津貼,作品搬運人員酌給搬運費(含車輛、汽油),參與會場布置、卸展之工作人員酌給工作加班費。
十四、 凡設籍本縣,愛好美術具有美術學養,且品行端正者,如欲申請加入本會,依下列規定辦理:
(一) 申請入會時,依專長提出三件作品(不得跨越組別),並填具入會申請書,將身份證影印本自行黏貼在申請書背面,經本會會員二人介紹,介紹人要認識並了解申請人,並核對所填資料是否完整才簽章。
(二) 每年接受申請入會一次,時間在當年十月份理事監事聯席會議時提出。
(三) 申請入會之審查乃理事會職權之一(依章程第四章第十二條),但審查委員之聘任,不一定全部由當屆理事會擔任,得從監事或會員中,推荐具有專業素養之公正人士,徵詢本人同意後聘任之,所有審查委員均為義務職,不另發給津貼。因會員眾多,為顧及服務品質和考量展覽場地,審查不宜從寬。
(四) 經審查通過之新會員,務必親自出席會員大會,辦理報到後繳交入會費、新年度常年會費,並上台做自我介紹,始成為正式會員。
十五、 本會辦理各項活動時,理事長應於活動前一次之理監事聯席會議(或臨時召開)提出活動計畫及實施辦法。通過活動項目之內容,經費概算後始可實施。
十六、 前項活動得由理事長請總幹事負責規劃、執行。可請各組長或會員協助,並於活動前寄發活動計畫及實施辦法。
第三章 會員福利
十七、 凡本會會員、顧問有下列各事項,通知本會時,由本會酌給婚、喪賀奠禮儀。
(一) 本會會員、顧問結婚或新居落成時,由本會贈送禮金新台幣貳仟元。
(二) 本會會員、顧問逝世時,由本會酌給奠儀新台幣參仟元,其配偶或直系親屬逝世時,酌給奠儀伍佰元或等值之花圈、花籃。
(三) 上述各項得為當事人喜願通知本會及其本人肯接受時施行之。
十八、 凡本會會員參與各項比賽而得優選以上者,參與省級以上比賽而得入選以上者,由本會於年度大會手冊中與予刊登以茲鼓勵,得獎會員請告知總幹事以免漏列。
十九、 本辦事細則先經理監事聯席會議討論,再提交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,修訂時亦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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